武漢病毒研究所搶注瑞德西韋專利?法無不禁即可為
而且武漢病毒研究所也不可能提前就確認瑞德西韋一定是治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特效藥,當(dāng)時同一批次申請用途專利的還有其他7種藥物。因此,可以猜想的是武漢病毒研究所只是做了體外實驗,證明了瑞德西韋和磷酸氯喹能夠有效抑制新型冠狀病毒。而目前磷酸氯喹已經(jīng)是治療瘧疾的常用藥,但瑞德西韋是尚未獲得上市許可的新藥,為了爭取國家未來可能和該藥的生產(chǎn)商吉利德公司的談判籌碼,便提前對該藥在新型冠狀病毒的治療用途申請了專利,防止未來如果經(jīng)過臨床驗證該藥確實治療有效果,批量引進過程會受生產(chǎn)商漫天要價卡脖子。
那么武漢病毒研究所真能通過申請專利拿到瑞德西韋運用在新型冠狀病毒的治療嗎?答案可能是否定的。因為通過查閱吉利德公司對瑞德西韋的專利,我們發(fā)現(xiàn)在專利使用范圍的65、69條中有明確的條款:
The method of claim 39 wherein the Coronaviridae infection is caused by a Coronaviridae virus.
The method of claim 39 wherein a Coronaviridae polymerase is inhibited.
這兩條就將所有涉及冠狀病毒感染所需該藥的使用全部涵蓋在內(nèi)了。所以即使武漢病毒研究所申請了瑞德西韋和磷酸氯喹使用在新型冠狀病毒的治療中的專利,在專利法完善的國家也極可能得不到通過。
綜上所述,武漢病毒研究所申請專利這件事程序上合法。但法無不禁即可為并不代表在道德上無虧,人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研究的成果,如果這樣輕易被搶使用專利,總是有損研發(fā)組織的積極性和利益的。不過,透過這件事也能看出,這件事即使中國的科研機構(gòu)不做,其他的企業(yè)也可能會做,也充分證明今天的中國人也越來越熟練地運用規(guī)則給自己謀利,不管這種利是針對個人的小利還是惠及全民的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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